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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部分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0信息】 国企职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群体,在 税收上国家也在尽力给予他们部分收入的免税优惠。日前,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 了解到,从6月1日起,对国企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0)77号文件规定,因为企业宣布破产,从破产企 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国企职工与企业解除 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收入平均工资的3倍 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全额 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针对国家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企业时,将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包括: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 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 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2000053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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