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0-03-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30/2000信息】 自行申报纳税是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减
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各项必要正常支出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的
计算过程不仅涵盖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过程,而且要求企业自行对会计损益按
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建立规范详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准确地界定征
纳双方的责任义务,这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基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目的
的不同决定了应纳税所得与企业会计收益或利润存在差异。因此,不能用企业的
财务会计报表替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现将纳税人关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填报作一个扼要解答:
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的各个具体项目是按税收法规要求设计的,与会计科目
的核算不完全一致,许多项目都必须通过对有关会计科目的分析调整才能填报,
一些重要项目有附表反映填报过程或要求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基本结构公式:企业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
整前所得±纳税调整项目=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一)关于收入总额的分类。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收入总额
的分类略有不同,本申报表根据税法规定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需要,
将收入总额分为九类:即销售(营业)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投资收益;投资
转让净收益;租赁净收益;汇兑净收益;资产盘盈净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1)权责发生制是其基本原则。除税法有明确规定
的外,企业收入的确认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一般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处理。但是,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上市公司都执行新的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它与现行会计制度和基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具体会计准则采用“实质重于形式”,
收入确认比较原则化,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而现行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
认标准则比较单一,比较硬性,也比较表面化。因此,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
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的收入确认就有所不同。(2)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实现确认原则方面的主要差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和《企业会计准则》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动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
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
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
收入的实现。这些方面必须按税法规定处理。
(三)《主表》“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填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
通过《附表一》计算求得。填报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和一些没有必要单独归类反
映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必须通过分析“主营业务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营
业务收入”,其他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
售收入”,金融企业为“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在
建工程”、“资本公积”等科目调整后填报《附表一》,然后再据以填报主表。
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时,除《主表》和《附表一》的有关填报说明外,
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的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受托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
收入等应通过分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及“明细科目”填报。
2、企业的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应分析“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贷方,结合
“营业外收入”、“资本公积”科目填报。
3、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中的租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
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
务收入”的贷方和“其他应付款”的借贷双方填报。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
加收的押金,应分析“营业外收入”的贷方填报。
4、企业将材料、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
“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科目后填报。
5、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中,只填报企业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技术的所
有权,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培训的收入。企业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填报。
6、企业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中,只填报除属于企业转让上述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的属于技术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包括商标权、
著作权、专营权等。企业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填报,并注意区分无
形资产转让与技术转让,不得重复或漏报。
(四)《主表》“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的具体填报。“销售退回”应
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不得预先估定一定比例或金额的销售
退回。对尚未确认记入“销售(营业)收入”的“销售退回”应在相关销售(营业)收
入确认申报当期再单独填报。单位申报“销售退回”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申报销售
(营业)收入真实性的管理,企业不应以冲减销售退回后的金额填报销售(营业)收入。
“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和销售折扣,不
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销售折扣必须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
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发生在销售(营业)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视同为
促销的商品折扣,直接冲减销售(营业)收入,不在此行填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
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已确认为当期的“财务费用”。应通过分析“财务费用”
科目填报现金折扣金额。同时在“扣除项目”的“期间费用合计”中应相应删除
“现金折扣”,防止重复扣除。
在填报“销售退回”和“折扣与折让”时,应注意以下二点:(1)根据税法规
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
得税前列支。(2)纳税人要按照增值税法规中关于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处理规定,
确定当期的实际销售额。
(五)《主表》“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的填报。“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是指纳
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收入,减除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收益。应注意与“技术转让收
入”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这两个“销售(营业)收入”构成项目的具体填报内
容的区分。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
“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六)《主表》“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净收益”的填报。“投资收益”是
指企业投资资产的持有收益,填报企业利息净收益和股息性所得。其中:利息净
收益填报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非资本化贷款利息支
出(包括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非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后的净收益;企业股息性所得
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
的所得。企业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中作利润分配处理时,
包括以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息)。企业股息
性所得必须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
填报。“投资转让净收益”是指企业投资资产的处置收益,填报企业投资资产的
转让、出售、处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报在“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
让净损失”。投资转让净收益包括债券投资转让净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净收益。
对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填报要求,它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主表》和其他附表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只对此项附表的基本格式提出了要
求,其行数不是固定的,应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对此表的填报,由于
对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净收益的所得税政策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较大,企
业不能根据会计账户中的数据直接填报,必须按税收政策的规定分析填报。在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
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而税法规定,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税
收处理各有不同。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亦不同。债权
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税法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企业权益
性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和金额,现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大
的差异。主要有:“股息性所得”的分配来源的规定略有不同。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股息性所得”的来源是“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
盈余公积(依法或合同规定不能分配的部分除外)”,而税法并未限定是“被投资
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只要是投资后的分配,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
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短期权益性投资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
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投资收益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
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税法规定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应在每个会
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在被投
资单位实际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收益,并且不能将被投资单位的亏损确认为投资企
业的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可供股息分配的金额也不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
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投资的计税成本的确定和调整与投资的会计账面价值的确定和调整也有所不
同。在核定投资转让净收益的过程中,企业持有的某项投资的转让收益=该项投
资的转让收入-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因此,准确计算企业投
资转让净收益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投资转让收入和投资转让成本的确定。
同时,税法不承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新颁布的股份公
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市价变动等情况,
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但税法不允许提取这样的准备,也
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税法亦不允许确认股权投
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
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
的部分。股份投资差额一般用以下公式计算: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
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ap20000303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