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划算
录入时间:2000-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0信息】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
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为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房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更划算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而确定的。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
永久性差异”项目,要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
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
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请看下面例子。
某企业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
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
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
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
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在企
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
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了!
假如该企业1999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
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
前段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
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
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
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
响企业的多少资金周转?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
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
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
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
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请放心,国税函(1996)8号文件
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
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
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
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
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
税。
另外,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
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
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
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
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a2000032200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