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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划算

录入时间:2000-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0信息】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 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为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房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更划算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而确定的。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 永久性差异”项目,要按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 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 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筹划,请看下面例子。   某企业1999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超计税工 资等因素2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 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 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四十五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 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在企 业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 以知道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了!   假如该企业1999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 而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 前段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 规定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 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 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 响企业的多少资金周转?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 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 缴是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 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 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请放心,国税函(1996)8号文件 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 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 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 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 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 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 税。   另外,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 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 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 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 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a2000032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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