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所得税中捐赠扣除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0-04-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4/2000信息】 有关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的计算方法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明文规定。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符
合简便原则和沿用工作执行中通常使用的计算方法。即在核定计税所得额时,对
企业已列支的捐赠额不予扣除,视为所得合并构成计税所得额(为与“应纳税所得
额”有所区别,称之为“计税所得额”下同)以此为基数乘以3%,计算出捐赠扣
除限额,再以含捐赠额的计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限额(小于限额的按实际数扣除)。
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计算,对税企双方都很简便,并且对税收影响不大,是
可行的。
但严格说,这种计算方法确有悖于税法文字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
予扣除。而上述计税所得额是含捐赠扣除限额在内的数额,并非应纳税所得额。
就是说,这样计算是把应扣除的捐赠限额部分也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除捐赠
限额了,显然是多扣除了一部分(应扣除2.9126%,实扣3%,多扣除应扣除额
的3%),是属不合理不合法的计算方法。如何使之既简便,又合理合法,已有许
多同志撰文探讨。我以为应适用一种常用系数扣除法。具体说明如下:
一、捐赠限额扣除常用系数
(1)核定含捐赠额的计税所得额,假设为100
(2)不含捐赠限额的计税所得额为: 100÷(1+3%)=97.0874
(3)扣除捐赠限额常用系数为: (100-97.0874)×100%=2.9126%
即每百元含捐赠限额的计税所得额中含有2.9126元应扣除的捐赠限额,其
捐赠扣除常用系数(扣除率)为2.9126%。简化计算可用2.91%。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捐赠扣除限额=核定含捐赠额的计税所得额×扣除捐赠限额常用系数
(2)定购规所得额=核定含捐赠限额的计税所得额-捐赠扣除限额(小于限额按
实扣除)
(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依上公式,假设某企业年度核定含捐赠额的计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常用系
数扣除法计算,则应扣除捐赠限额为29126元(100万元×2.9126%),其应纳税
所得额为970874元(100万元-29126元)。
依税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3%=捐赠扣除限额
即:970874×3%=29126(元),与上面的常用系数扣除法计算结果一致。比
现行用核定的计税所得额直接乘3%少扣除874元,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874元,
以33%适用税率计算,增加所得税额288.44元。
可见在所得税中捐赠限额扣除适用这种常用系数扣除法,只需记住这个扣除
常用系数是2.9126%(或2.91%),而不是3%,就可以了,无需再套用任何公
式繁琐计算。简便易行,数字精确,合理合法,而且合理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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