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录入时间:2000-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0信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
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汇算清缴既能监督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了纳税义务,
又能对税务机关本身工作进行总结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高度重视,于1996年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了改革,1998年又制定下发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但从实际汇算清缴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待我们去改进。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行使的问题
(一)指导不利,重视不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由征纳双方共同来完成的,这就要求双方认真对
待,充分重视,才能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圆满地完成。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年年搞,年年流于形式,没有新的起色和突破。各县(区)地税局按上
级局的文件精神,都相应地成立了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稽
查局及各征收单位的领导,同时下文件就汇算清激工作向稽查局、各征收单位提
出具体要求,并明确此项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目标但在稽查局、征收单位还是得不
到应有的重视。疏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检查。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于次年
2月15日结束、最迟不超过2月底,企业申报后税务机关才进入检查阶段。此时正
处在春节期间、到企业也很难找到财会人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于4月末结束,
有效检查时间只有一个多月,做不到查清查透;由于近年经济形势及税源变化,
税收任务逐年增加,征收单位始终忙于抓收入、压欠税,对企业应上报的决算报
表及有关纳税资料要求不严格,没把精力放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上来,需
上报的汇算资料和报表上报不及时,更谈不上宣传辅导。县(区)税务机关的税政
科在企业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既不全、又不实,汇算检查数字上不来的情况下,
多数采取“拿来主义”,照搬照抄上午或更久的报表和总结,有的县(区)报表中
的户数常年不变,应付汇算清缴工作。上级局由于人员少,事务多,只能就表考
核,即逻辑关系、数字对错、有无总结报告等很少有时间深入企业,深入基层税
务机关进行调查研究。
另外,多数地方企业经营不善,处于停产(业)、半停产(业)状态,无效益可言,
部分企业财会人员责任心不强,唯领导意见是从,个别单位换一茬领导换一茬财
会人员。加之近几年有关部门放松了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企业财务处理比较混乱,
不能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进行核算,不报、迟报、虚报所得税申报表、决
算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汇算清缴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不严,监督不利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有的税务人员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
为准绳,擅自变通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越权减免。对不报、迟报、虚报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决算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企业不严格按《征管法》处理,对偷逃
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课征滞纳金、不罚款。有的税务人员一边倒,只注重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忽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部分税务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
就企业有关纳税事宜随意行事等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法律地位不高,政策不易掌握
1.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都
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企业所得税依然停留在国务院发部的条例。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许多单项规定和补充规定,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
权威性,法律效力不强,立法层次、立法地位没能达到应有的高度。
2.政策不稳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项补充规定不断出台,致使企业所
得税条例、细则的严肃性大打折扣,税基不断遭到侵蚀,为汇算清缴工作也带来
一系列问题。如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利补税,针对或涉及此问题的文件不下5
个;在法定税率33%外,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发展,又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即
27%、18%,后又有多个文件涉及到优惠税率。近年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新、力量
弱,素质参差不齐,加之业务培训成效不高,能进行所得税汇算检查的寥寥无几。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改进意见
(一)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区)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一
把手”对汇算清缴工作要亲自抓,负全责;省、市局有关处(室)要合理分工,明
确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整体水平
要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税务机关来说首要的是坚
持从严治队,治人是关键。可以采取讲座、交流、办班等多种形式,对税务人员
进行时事政治、税收知识和会计理论的培训,使每个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均得
到提高。对工作不称职的干部组织下岗再培训,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
以适应加强征管的需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会人员,
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税收知识培训合格证制度,使企业财会人员真正掌握企业所得
税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方法,增强其自核自缴、自行申报能力,强化依法纳税意
识和法律责任,对无税收知识培训合格证者不允许从事时令工作。
(三)严格执法,增强税法刚性
在汇算检查中,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
核税前扣除项目,该纳税调整的,无论是调增还是调减,必须如实调整。对查出
的问题要严格依照《征管法》,该课征滞纳金的必须课征滞纳金,该罚款的必须
罚款。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干部,要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使每个税务干部真正做到“铁石心肠、铁面无私、铁的
手腕、铁的纪律”,避免税法的刚性在执行中软化。
(四)提高所得税的法律地位,规范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国家应抓紧组织力量,加快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工作。制定所得税法时
要注意规范税前扣除项目,以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操作。这样,有了企业所得税
及应纳税所得额条例做保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定能走向规范化、制度
化和科学化。 (ar20000203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