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该电器元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9-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0/99信息】 问:我公司从事电器元件的生产,19
97年由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产品滞销,亏损8.5万元。1998年公司适
时调整了产销策略,结果当年盈利73.6万元,其中包括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
后利润12万元。我公司适用的税率为33%,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
请问应该如何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首先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
得额等于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从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企业只有上年亏
损弥补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这两个调整项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73.6-
8.5-12=53.1(万元)。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
9号),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
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高于联
营企业15%的税率,这样,你公司应就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
投资方分回利润额×(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
1-联营企业税率
=12×(33%-15%)÷(1-15%)
=2.54(万元)
最后,计算企业199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3.1×33%+2.54=20.06(万元)
(h990903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