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一年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某企业于1997年9月份开张,年终
财务决算已经税务代理人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对6万元应纳税所得表示理解,但在计算所得额上与税务代理人员
意见有分歧,认为应适用27%的所得税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
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
税字第009号《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第九条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成全
年所得进行计算。如果简单地直接用实际所得乘以适用税率会造成少缴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是:
(1 )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经营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相当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
(2)依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3)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该企业199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将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
12个月/4个月x6万元=18万元
(2 )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8×33%=5.94万元
(3)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5.94x4/12=1.98万元。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9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8万元 (ah990204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