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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不满一年如何计算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某企业于1997年9月份开张,年终 财务决算已经税务代理人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对6万元应纳税所得表示理解,但在计算所得额上与税务代理人员 意见有分歧,认为应适用27%的所得税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 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 税字第009号《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第九条 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成全 年所得进行计算。如果简单地直接用实际所得乘以适用税率会造成少缴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是:   (1 )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经营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 个月计算)相当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   (2)依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3)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该企业199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将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   12个月/4个月x6万元=18万元   (2 )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18×33%=5.94万元   (3)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5.94x4/12=1.98万元。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9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8万元              (ah99020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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