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地方各类教育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99信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一
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以京财税[1999]339号文件,对我市地方各类教育
机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1.为了规范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做好我市企业
所得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类教育机构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税
务登记、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逾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将
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2.1998年度我市地方各类教育机构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暂列为非应
税收入。1999年以后我市地方各类教育机构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如何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另行规定。
3.各类地方教育机构取得的学杂费收入,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财
政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 (w99082525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