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审批管理(二)
录入时间:1999-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99信息】 五、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
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京税二[1994]418号《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工商业联合会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其同级税务机关申报行政管理费使用情况表,
同时报送上年度行政管理费使用情况表,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工商业联合会的
会员费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
六、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
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企[1997]421号《关于印发〈对集体、私
营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按如
下办法:
(一)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核实程序: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
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财产
损失情况,如实填写“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提供
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基层地方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一个月以内,派出专人进
行调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中签署审该意见,报区、
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
(二)税务机关审批权限
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后,应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企业一次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的,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鉴注意见后于15日内报北京市地税局审批;
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地税局审批。市局或区、县局按各自
审批权限将最终审批结果以正式发文通知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
(三)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材料。
2.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报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
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3.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
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
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还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材料。
4.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
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
债务方其他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
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5.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
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6.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
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
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10%。
七.企业亏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
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
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7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
4年第10号令发布的关于《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企业
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逾期缴纳加收的缴纳金,
不得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因亏损等原因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
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报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批准。(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w9906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