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99信息】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国税发[1998]182号)的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
了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些医院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医院称: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可是,我们又找不到有关免征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请
问医疗机构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任何经卫生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医疗机构,都是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医疗机构所取得的一切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这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包括以下9项内容: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
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
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6.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7.按照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8.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医疗机构以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
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得出应纳税
所得额。有盈利的医疗机构,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额;无利或亏损的,则不需
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无论医疗机构缴税与否,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h9906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