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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增容费是否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99信息】 问:我厂是广西省某县自来水厂,依据 本县物价局有关文件,当用户申请用水或增加用水供应量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 供水设施增容费,文件规定增容费不准列入供水企业营业收入。税务机关进行税 务检查时,将这部分收入计入应税所得,请问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6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 收取的各项基金、费用和附加,除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明确规定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都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或其他部门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税收 法规为准。   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有文件依据的。自来水厂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 比原则,将收取的供水设施增容费按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                       (a9906160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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