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99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针织服装厂系集体所有制,主要经营加工制造棉针织品、服装等业务。根
据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工作的安排,于1998年12月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
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税务人员采用重点检查与顺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关记帐凭证进行了核查,
发现主要问题如下:
1.购置固定资产直接进入费用,减少利润。在检查其“制造费用”明细帐
时,发现1997年度有几笔大额支出,于是对每一笔超过2000元的费用的
原始发票进行核对,发现12月份4号凭证有一笔5000元的暖气片支出,已
一次性全额计入制造费用,再结转到生产成本和产品销售费用,冲减了当期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
过两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此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不应
直接进入费用,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2.列支未经审核的管理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检查制造费用帐户时,
发现1997年9月30号凭证有一笔40000元的支出,通过核查原始凭证,
查实此款是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
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
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该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既没有主管部门的
证明文件,也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故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40000元。
三、定性及处理意见
1.鉴于该企业由于政策界定不清,造成成本加大,并非主观故意,故定性
为未按规定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企业适用的税
率,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1485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企业未按规
定缴纳的税款自1998年5月1日起加收8个月的滞纳金7128元(148
50元×2‰×30×8)。
四、简要分析
1.小额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价在2000
元以上,并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是指未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扣除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并逐年扣除,而低值
易耗品则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2.该企业对小额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界定不清,将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
耗品的情况进行了一次扣除,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造成多计费用冲减利润,
少缴税款的事实。 (w9906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