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录入时间:1999-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99信息】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
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在规定的利率幅度内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
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扣除。
(三)纳税人支付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
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
(五)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
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允许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不超过年营业
收入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
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
全年营业收入在一亿元以上的部分(含一亿元)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六)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
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七)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纳税人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依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w9906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