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成员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应向谁缴纳?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并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近期,当地税务机关对我公 司(成员企业)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检查出来的所得税税款就地入库。 对此我们不太理解,因为我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集 中汇总缴纳。请问,成员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应向谁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规定:“汇总(合并)纳 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 (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 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 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 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 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成员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应就地入库,当 地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b99040200303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