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应向谁缴纳?
录入时间:1999-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99信息】 问:我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并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近期,当地税务机关对我公
司(成员企业)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检查出来的所得税税款就地入库。
对此我们不太理解,因为我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集
中汇总缴纳。请问,成员企业被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税应向谁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规定:“汇总(合并)纳
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
(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
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
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
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成员企业纳税申报
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申报,经检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就地入库……”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成员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应就地入库,当
地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b99040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