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也须申报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1-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99信息】 某地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有部分
亏损企业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他们认为,企业已亏损是有
所得额,何需多此一举。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
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而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
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
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由此可见,亏损企业也必须依法报送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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