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当中值得注意的一点――税率
录入时间:1999-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99信息】 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按33%税率征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
以下问题:
第一,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税率选择。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
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在统一比例
税率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由于目前对企业所得税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所
以对营业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处理。一是营业期限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相当
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按全年所得额选择相应的税率,计算全年的应纳
税所得额,而不能将实际经营期的所得额作为选择生产率的依据;二是纳税人发
生合并、关闭等情况,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视同年度
应税所得额,并选择相应的税率计算征税。
第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选择。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
微利企业可能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
申报不准确的数字进行调整,这样就会使年度应税所得额发生变化,应按照整后
的年度应税所得额重新选择税率,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而不能将调整的
应纳税所得额部分直接乘以企业原来使用的税率计算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
但对于申报不实致使少计税款或多计亏损的要按偷逃税处理。
(gsb990112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