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不得在税前一次扣除
录入时间:1999-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99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地税局在对某国有企业进
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1月,4月份开始营业。该
企业将筹备期(1996年1月~3月)的工资全部进入当期费用,少缴了企业
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
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
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
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
益和利息等支出。”因此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zsb990114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