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料厂应全额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99信息】 在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
调料厂(生产酱油、醋)盈利后没有及时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办税人员
认为:生产酱油、醋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认识现在是错误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文件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
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
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 (zsb98123102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