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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自家人”出租房产也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5-05-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1/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前不 久,税务部门来我公司检查,发现我公司将部分闲置房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经营。 税务人员就此询问我公司,租用职工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及我公司是否向其收取管理 费用。我公司如实向税务人员讲明,租用职工已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我公司也向其收 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据此,税务人员责令我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用缴纳营业税。将 房产出租给他人而取得的租金应该缴纳营业税,但我公司是将房产出租给本单位的职 工使用,这种情况是否也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应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承包或者承 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 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 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 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依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该 就所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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