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从事建筑的包工人员王某,2004
年3月与县城刘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刘某准备建一所私立学校,并自备砖瓦、沙
子、石子、水泥、钢材、黏土等建筑材料,王某负责施工。合同约定每建1平方米支
付施工费70元,这样王某共建造1800平方米,得到施工费126000元。地
税部门却让王某按工程总造价(含建筑材料)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此,王某想不通。他认为材料是房主自备的,他只负责施工,即使缴税,也只应当
缴纳施工部分的税款。地税部门的做法对吗?王某应该怎样缴纳建筑业税款?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
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
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接建筑工程,结算额仅是人工费
部分,并未包括耗用的原材料,但根据营业税政策法规,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耗用
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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