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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能扣除支付给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录入时间:2005-05-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某公司是运输企业,常常发生和其他 运输企业合作联运的情形,该公司在确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向客户收 取的运费中支付给其他合作联运人的运费?    答:该公司的情况,要看该公司是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有不同的处理 办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第十四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 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 业税。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 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 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 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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