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2004年初,我向朋友王某借
款10万元开店。现因扩大经营挤占资金,还款困难,王某又需要一套住房,于是我
们协商,以我自己建造的一幢小楼房作价15万元抵偿债务,王某再支付我5万元现
金,房、债、款一次结清,并签有正式协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
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
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可地税局还要我缴纳营业税7500元,是不是违反
了税收政策?
答:你所提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你们签订购房协
议不涉及债务内容,那么正如你引用的理由,应该免缴营业税。然而你们签订房产转
让协议明确了以房产抵债,则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这一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
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
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营业额为15万元,你应缴纳营业税150000×
5%=7500元,地税局向你征税是正确的。(a200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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