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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债要缴营业税吗

录入时间:2005-04-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8/2005信息】 问:2004年初,我向朋友王某借 款10万元开店。现因扩大经营挤占资金,还款困难,王某又需要一套住房,于是我 们协商,以我自己建造的一幢小楼房作价15万元抵偿债务,王某再支付我5万元现 金,房、债、款一次结清,并签有正式协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 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 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可地税局还要我缴纳营业税7500元,是不是违反 了税收政策?   答:你所提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你们签订购房协 议不涉及债务内容,那么正如你引用的理由,应该免缴营业税。然而你们签订房产转 让协议明确了以房产抵债,则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这一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 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 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 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 税。”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营业额为15万元,你应缴纳营业税150000× 5%=7500元,地税局向你征税是正确的。(a2005041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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