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9/2005信息】 一信用社会计询问,她说县地税局稽
查局正对他们信用社进行2004年度税收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对该社代扣代缴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要征收相关税收。但是她理解,根据国家
相关规定,这部分税收不是免税吗?不知稽查局对该信用社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征税是
否有依据?
这位会计提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税收:(1)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第十条规定,对扣缴义务
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
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
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储蓄机构
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分析,该信用社应就该手续费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
附加,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则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a2005041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