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们公司的性质属航运公司,经
营范围:劳动服务、船运技术咨询及船舶管理等。主要向拿到国外船舶代理权的国企
单位(以下简称上家单位)提供船员(注:船舶所有者均为国外船东)。上家单位每
次结付我公司的费用中包含了两部分款项,其中大部分为代收代付款(因船员的工资
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船员领薪,即在船每月领取;另一部分为保证金,即该船员完
成合同后回公司领取),由我公司代其付给船员;另一部分才是我公司的收入。但以
往的费用我公司是不需要开发票的,我公司财务根据与船员的合同做账,确认为收入
的我公司上税。
自2004年始,上家单位的财务换了新的领导,要求我们这样的分包单位要开
全额发票,因为我公司的业务重心在这家单位,所以不得不开全额发票,但开全额发
票就意味看我们公司要将代付款上税。这笔费用对于我们来讲负担很重,也很不合理。
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营业税?
答:
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
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
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
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
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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