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房产开发公司以1500万购买
了一座已经竣工的住宅楼,经过改造后正式对外出售,请问:上述业务能否按照差额
缴纳营业税?如果是,那么在计算营业税时,就是用销售房款总收入减去先前支付的
1500万元后,计算应纳营业税。由于整座搂的销售需要一定的时间,业务是在不
断地进行的,这种情况在财务上如何进行操作?在最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屋开发
成本是否仍旧是1500万元加上后期改造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答: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销售外购或
抵债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按照售价扣除买价或抵债金额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
营业税。操作如下:
(1)取得对方开来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 150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2)继续开发付出施工费用取得施工企业的建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分录为:
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
借:产成品
贷:开发成本
(4)对外销售,由你公司分别出具发票,分别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5)分别结转成本(略)
各月应纳营业税=(本月销售收入-销售面积/总面积×1500万元)×5%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