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甲公司以10亩土地与一房产公
司合作开发,协议规定,房屋开发完工后,房产公司抵顶给甲公司1000平方米的
房屋,后来将该10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成该公司法人代表名下。请问:上述业
务甲公司和房产公司分别如何纳税?
答:这是一笔以土地换房产再将房产卖给个人的业务。依据
国税函[1995]
156号文件规定,房产公司将1000平方米房屋抵给甲,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
了转让,应按1000平方米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售价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甲公司
以土地换房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其计税依据为1000平方米房屋
的市场价(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税依据相同)。甲公司再将该房产卖给法人代表个人,
应按售价减去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纳税。成本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类售价,即开票
金额。若售价与成本价相等,则甲公司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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