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洞口县三个地方国营园
艺场中的一个,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2003年10月,我单位决定将原企业的一幢综合大楼进行改革,对楼下的各个门
面实行“四二一”招标承包方案。即:“四”: 自筹资金、自主购销、自负盈亏、
自己履行纳税义务;“二”:不对外只对内,不限制各门面经营项目,充分发挥职工
经营才能;“一”:职工招标后一次性交足三年的全部承包款。承包款计算方法:依
照各门面的地理位置及历年不同的购、销、利指标,实行定底不封顶自愿中标承包。
承包后所收到的承包款是先用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再承担该单位的管理费、
财务费用两大开支(包括职工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工资,用水、用电、维
修等),并提供经营设施修理、茶水、保安等无偿服务。请问:我单位采用这种经营
模式,承包者在缴足了增值税与其他税和单位又缴纳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前提下,
是否还应按营业税税种中第六项服务业中租赁业缴纳企业所收承包款总额5.5%的
租赁税?
答:根据《
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发[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
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
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或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业户出租不动产和其他
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
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一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
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
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照此文,你公司收取的承包额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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