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总公司(法人资格)收取下属分
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总机构管理费(假定审批手续完备)后,总公司收到款项
后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作营业收入呢?
答:总公司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必须具备“提供服务,收费合理”两个条件。因此,
总机构管理费实质上是总机构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会计上应当作
“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总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开具发票,分支机构以此为凭据据实列支,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获得扣
除。实际操作中,请参照
国税函[1999]136号、
国税发[2002]128
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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