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代购代销业务如何计算营业税?
答: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
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财税字[1994]26号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
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
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
销或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于代销业务,如果受托方将代销货物
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价结算,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该笔业务的手续费实际上包
括两块,即商品差价和另外收取的手续费,对此应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对外销售金
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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