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7/2005信息】 问:我是一名大型商业企业的税务会
计,我公司自行开发了一套供应商网上查询系统,各供应商只要从网上登陆查询系统,
该供应商就可从网上查到其在我公司的所有进销存数据。同时我公司对上述服务每月
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只要供应商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就可上网查询,如果不交将会自动
断开。请问对上述收取的服务费我公司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
答:你的问题类似于商场从供应商取得的“商品陈列费”(灯箱广告费、场地租
赁费、条码费等),这不属于
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的返利资金,应
当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参见
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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