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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代理广告业务的营业额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5-04-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代理当地几家主要媒体的 广告业务,当期广告代理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20万元, 支付报社广告发布费20万元,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外地发布费35万元,当月发生 其他费用15万元,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我公司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 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 此贵公司支付给电视台、报社以及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可以扣除,不作 为贵公司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而其他费用不属于上述扣除范围的,不能扣除。故贵 公司本期营业额为:100-(20+20+35)=25(万元)。 (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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