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代理当地几家主要媒体的
广告业务,当期广告代理总收入100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20万元,
支付报社广告发布费20万元,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外地发布费35万元,当月发生
其他费用15万元,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我公司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
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
此贵公司支付给电视台、报社以及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可以扣除,不作
为贵公司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而其他费用不属于上述扣除范围的,不能扣除。故贵
公司本期营业额为:100-(20+20+35)=25(万元)。
(ai20050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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