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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公司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业务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5-04-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销售汽车,为了促销与某 金融机构联合开展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请问这项业务的税收规定?   答:这要看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 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 营业税。所以你公司办理汽车消费按揭贷款业务要对照上述情况确定适用的税种、税 目。(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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