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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境内境外旅游业务,营业额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5-04-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公司从事境内境外旅游业务, 本期发生如下业务:组团在境内旅游两次,旅游费收入80万元,旅游景点门票以及 途中交通费、食宿支出65万元;境外旅游一次,旅游费收入60万元,支付其他旅 游企业境内部分线路接团费用10万元,支付境外旅游企业接团费用20万元,我公 司支出的境内旅游景点门票以及途中交通费、食宿支出15万元。请问按照目前税法 规定,我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有关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 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 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境外旅游的,在境外改由其 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境外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果一个旅游团的游程既有境内又有境外的分别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所以贵公司本期 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80-65)+(60-10-20-15)=30(万 元)。(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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