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纳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5-04-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和装饰, 最近签下一个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50万元,约定我单位负责全部建筑安 装工程,包括由我单位代为采购价值50万元的设备和动力等,谓问,此业务应该按 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纳税?   答:按营业税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 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 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 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 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 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 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所以,如果贵单位承办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所 涉及的设备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内的,计税营业额中就不包括设备 价款,否则贵单位应该按照150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ai2005020621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