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4/2005信息】 问:我单位最近以土地使用权和专利
技术作价向A公司出资,协议约定对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按照A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参与
利润分配,而专利技术部分则按照A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取得收益,不再参
与税后利润分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能否享受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我单
位将来准备转让上述股权,要按照什么税目纳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
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贵
单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受税后分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来转让股权时
也不征。而贵单位以专利技术参与A公司经营,享受固定比例的收入,不参与税后利
润分配,实质上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如果贵单位所转让的专利技术符合《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相关
规定,可以事受有关优惠政策,否则,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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