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代办电信业务并代收电话
费,电信局按比例返给我单位一定的代理劳务费,我们收取电话费时都开了我单位的
发票,税务局要求我们交5%的营业税,可是我们的实际收入只是劳务费部分。请问
税务局这样做是否合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161号)规定: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
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代办人取得的劳
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按照此
规定,如果贵单位使用电信部门统一出具收款票据收取有关费用,则只需对返还款按
代理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贵单位全额向客户开票,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额计征
营业税。所以,建议贵单位向客户收费时使用电信部门的统一票据。(ai20050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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