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费用和维修基金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从事居民小区物业管理, 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也代收一些其他费用,同时按面积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金,请 问这些代收费用和维修基金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答:物业管理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范围,适用5%税率。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 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所以,对于代收的其他费用,要看其是否属于上述可减除范围。   对于房屋维修基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全是属全体业主共同 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 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 基金,不计征营业税。(ai2005020621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