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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技术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问:我单位最近向其他单位转让了一 项自开发的技术,并约定在未来持续提供技术咨询,请问按照目前税法规定,能否享 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贵单位技术转让及提供后续咨询服务都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为了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国家对技术转让规定了相应的免税政策,但享受免税优惠还要符 合一定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 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要求:纳税人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 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 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 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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