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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业务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5-03-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31/2005信息】 问:我单位从事联运业务,有时候需 要一次开具全程运输发票,但实际我们只负担其中的一部分公路运输,收取费用后要 转一部分给其他联运单位。请问这种情况下的纳税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联运业务也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适用3% 税率。如果贵单位是自开票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 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 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 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明 确以上所称联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 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贵单位是代开票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 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 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所以你们要按实际开票时的开票金额计缴各项税费,具 体包括: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 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ai20050206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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