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咨询公司,与他方
签订一份5年的咨询合同,而咨询费采取一次性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也是一次性全
额出具发票。由于这笔咨询费的受益期限是5年,我公司应当给对方的服务期为5年。
请问:我公司能否按5年分期确认收入?能否在每年确认收入时缴纳营业税?
答:(1)根据《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
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即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因此,你公司分5年确认
营业收入的做法是正确的。
(2)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你公司也应按5年分别出具发票。
(3)根据
财税[2003]0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
(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
你公司取得的劳务收入可以分5期在每年确认劳务收入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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