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4/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为设备制造、安装公司。
按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安装业发票。
如果制造安装的工程不是一个,可以分开开具发票,但我公司现在遇到这样的问题,
客户既要求制造,又要求安装,例如制造费为400万元,安装费为200万元。根
据税法的规定,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发票
(因为劳务费200万元小于货物销售额400万元)。这样一来,会造成我公司税
负很重。请问:我公司怎么样做才能将安装费开具安装业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呢?
答:公司可以单独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由生产企业与安装企业共同与
客户签订合同,这样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安装费收入原来缴
纳不含税金额的17%,采用“分立”法后,只需缴纳含税金额的3%。不过,如果
你公司生产的设备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的“自产设备”,则无需采
取“分立”法。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
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
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
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如果具备建设行政部门的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
资质,并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对销售自
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
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上述自产货物包括:(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
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
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
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
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
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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