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代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应作负债处理,但是当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营业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何才能避免?
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屋开发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
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做法,即改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这些费用,则无需缴纳
营业税。《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
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
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
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物业管理公司
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应由委托单位出具票据。物业公司的服务业发票只能开手续费,
而不能开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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