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物流企业将客户方委托的运输业
务部分分包给多个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司机承运,如果承运方是规范运行的运输企业,
运输企业可以向委托方开具运输发票,其开票金额可以按财税[2003]16号文
件要求,在委托方企业的营业额中抵减。但是,由于个体司机信誉好、服务质量高、
运输成本低,此部分承运人是物流企业比较喜欢使用的社会资源。由于个体司机营业
地点不确定,即使有发票也不可能随身携带(基本上可确定为不能提供发票,系普遍
现象)。运输业务完成后,不能向委托人提供正规运输发票,此部分营业额按财税
[2003]16号文件要求是不能抵减的,直接增加了委托人税负水平。请问应该
采取什么办法能使此部分个体承运人的营业额实现委托人营业额的抵减?
答: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
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
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
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个体运输户从事运输业务本身就应当缴纳营
业税,凡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个体司机均漏掉了一道营业税。税法这样规定,有效地
阻塞了漏洞。如果个体司机不提供发票,物流公司不能抵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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