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为解决外地职工生活困难,
购置若干套商品房。公司的做法是,先将房屋出租给职工居住,公司收取租金,租赁
期5年,租赁期满后再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请问:出售、出租给职工的住房是否缴
纳营业税?
答:《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
号)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
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
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
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
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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