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公司帮运营商销售话费卡,按
原价100万购入,打折销售给终端客户只收50万,运营商补偿剩余的50万,同
时支付我公司5万佣金,要求我们开55万的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公司要缴什
么税?
答:由于代销行为一般代销方不垫付资金,且发票抬头直接开给购买方,所以如
果贵公司在开始时没有按照原价支付给运营商100万元,则可以只就5万元的手续
费对运营商开据服务业发票,按“代理服务”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
税额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公司目前帮运营商销售话费卡已按原价100万元购入,并已实际垫付资金,
所以目前公司的行为属于自营业务方式。在目前公司的自营业务方式下,应就收到的
105万元按“邮电通讯业”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和3%缴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公司税费负担将超过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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