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军粮供应站,按国
家规定价格向军队供应粮食,规定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于
这部分差价补贴收入,我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直接计入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近
日地税部门进行检查时,告知这部分补贴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我们对此很不理解,
请解答我们的疑问。
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一项收
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从上面
所讲的情况看,你单位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价格补贴收入,属于销售
粮食取得的价外收入,应当并入粮食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
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的,免征增值税。据此,你供应站提供军队用粮的业
务,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你供应站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的单位、
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as200502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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