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
业,最近准备与一家企业合作开发一个项目,对方只负责出一部分资金,我方负责开
发,开发完成后再按房屋销售收入的25%分配给对方。请问:如何才能把销售收入
分给对方?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假如对方提供土地,我方负责开发,又将如何处理呢?
答:
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规定,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
然后再按该项目的利润进行分成,或者按照房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出土
地的一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先按预估价做账: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应付账款
(2)摊销无形资产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开发商品房时,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结转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4)按照实际分配金额,由出土地的一方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土
地转让发票,房产开发公司据此入账,并调整房屋销售成本:
①若分配金额大于预估金额,则:
借:产品销售成本
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若分配金额小于预估金额,则:
借:应付账款
贷:产品销售成本
银行存款
(5)如果对方以货币资金与房屋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然后进行分成,则提供资
金的一方,取得的分成收入大于出资额的部分,属于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房屋开发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①房屋开发公司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实际分配收入,首先冲减“其他应付款”,其余金额(资金占用费)计入“产
品销售成本”。对方公司应按资金占用费金额向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
票,房屋开发公司以此为凭据做账如下:
借:产品销售成本
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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