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8/2005信息】 问: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时约定,房地产公司供应部分材料如(水泥、砖等),但是在施工单位的预决算中,
这些材料都包括在内,那么这些材料房地产公司还需不需要缴纳税金?
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
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
力的价款在内。因此,上述“甲供材料”应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房产开发公司不
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该材料是由房产
开发公司提供,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应由房产公司承担,并将其作为工程承包金额的
一部分,由施工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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