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接受一楼盘的全程营销策
划推广和销售代理工作(合同约定按项目收入的5%包干)。粗略估计这个项目完成
后我公司可收到200万元的款项,这笔款包括了楼盘的广告费用,而这笔费用将占
整个收入的70%左右(由我公司支付给相关媒体),所以,实际收入仅为60万元,
但缴纳流转税却按200万元计算,如果再扣除销售的相关费用(办公费用、销售提
成、管理费用),则实际上我公司在该项目中无利可图,甚至有亏损的可能性。如何
对70%的广告费用进行处理才能使该部分免缴流转税?
答:你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200万元,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
纳5%的营业税,可以采取“两点一线”法节省营业税,即让广告公司将广告费发票
开给房地产开发商,由房地产开发商向广告公司直接支付广告费,你公司按剩余金额
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服务业发票,并按剩余金额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
根据
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扣
除的广告费不得超过年度销售收入的8%,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只要广告费金额不超过限额,房地产开发商是愿意接受上述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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