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收取的供应商进店费、促
销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
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
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以上规
定,你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等,如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
必然联系,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