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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供应商的进店费等是否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收取的供应商进店费、促 销费、管理费等是否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 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 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 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以上规 定,你公司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店费、促销费、管理费等,如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 必然联系,可以开具服务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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